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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申办条件、流程和材料(内附6月引进人才落户公示名单)

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1-0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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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申办条件、流程和材料(内附6月引进人才落户公示名单)

(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申办条件、流程和材料(内附6月引进人才落户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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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有些长,主要关于上海引进人才方式落户,整理了一下这种方式所需条件,申办条件和材料,希望能帮到在上海学习和工作的外地人员。

  上海户口,大家都懂得~

  福利相当的多!

  可谓是

  一本在手,天下我有

  【引进人才】就是其中一种途径

  那么人才引进需要什么条件呢?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企业纳税)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如果你也有才华,

  也想加入到落户上海的大军中,

  请看下文的申办流程和材料!

  以下这些幸运儿已经处于公示阶段啦!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

  以下人员已经我局审核同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现予公示。公示时间自2017-06-13至2017-6-27共15天。

  也许你已经开始羡慕了,但可能你也有机会走人才引进的方式

  那么引进人才怎么办理的呢?

  首先来看申办的流程

  引进人才申办户口大致流程图

  一、单位注册

  用人单位上21世纪人才网首页(点击左侧导向按钮“网上办事”,进入后选择“行政审批事项”下“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系统”,点击进入后选择左侧导向按钮下方红色字体“单位用户注册”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二、单位审核

  1、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进行单位注册确认时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用人单位上年度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意事项

  (1)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3)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2、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

  3、待网上申报后审核完成后,为个人打印申报表并协同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三、办理时限

  1、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时间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户口迁移办理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再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最后是人才引进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报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

  7、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落户社区公共户,提供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单位在外省市的,须外省市档案存放地出具《同意调出证明》;档案由于办理居住证已在沪的,提供外省市最后一家单位离职材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5、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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