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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全面开放落户,大专以上可落户!环上海地域开启抢人模式!

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3-2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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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全面开放落户,大专以上可落户!环上海地域开启抢人模式!

(嘉兴全面开放落户,大专以上可落户!环上海地域开启抢人模式!)

  

来源:小胖看房

  

  

文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准予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全市全面取消购房落户面积限制允许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条件下,当事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报落户,其中城区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本省户籍满5年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放宽人才落户门槛。规范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或者调入人员,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办法。调整了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才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有缴纳本市社保1年条件,调整为要求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新增符合我市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适应我市市场竞争环境所需人才、效益企业中骨干、留学回国人员、文化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和突出贡献人员落户政策

  

3.允许有能力在我市城区、城镇就业生活的人员落户。

  

4.统一亲属投靠政策落户。取消亲属投靠住房面积限制,统一投靠方房屋产权属性及老年父母投靠年龄要求。

  

5.推行本市内人员自由落户。实行城区及各县(市)城镇范围内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可投靠政策、放宽本市居民城区落户、父母投靠条件,鼓励本市农民进城落户。

  

6.规范五种类型户口办理政策。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红线区”持续核准户口办理冻结、农村跨村建房户口迁移、特殊情形户口投靠公婆(岳父母)、农村户内分户等五类。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

  

原文件内容如下:

  

嘉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试行)

  

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城镇公民户口的迁移。

  

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宅一户原则,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本人落户:

  

(一)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正式录用(聘用)或调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按规定办理调入的在本地央企、省属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三)持有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等相关材料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

  

(四)2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转移人口,已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的。

  

(五)经县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紧缺急需技能的人员。

  

(六)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下列人员:

  

1.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2.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市经商办企业,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的人员。

  

3.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已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年的人员。

  

4.持有国外高校文凭(需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市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同迁移落户:

  

(一)经县级以上财税、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确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第1、2目规定,在连续3年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工作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年以上,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经县级以上财税部门确认,在我市连续经商办企业5年以上、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元以上,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获得本市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授予共产党员、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经有关部门确认获得荣誉称号在5年以内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在城镇、城区稳定居住生活,取得本地《浙江省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连续达到5年以上,且属于举家迁移农业转移人口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同迁移落户: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合作交流等部门确认的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或浙商回归人员。

  

(二)在城区或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

  

1.居住在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

  

2.居住在城区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的。

  

3.取得本省户籍5年以上的。

  

4.本市农村居民。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投靠落户:

  

(一)夫妻一方拥有本地家庭户籍,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申请投靠落户的。

  

(二)父母一方拥有本地家庭户籍,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落户的。

  

(三)子女拥有本地家庭户籍,市外身边无子女的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确需照料申请投靠落户的。

  

(四)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实际居住在城区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家庭户中,经征得户主同意申请投靠落户的。

  

(五)各县(市)范围内常住居民,实际居住在本县(市)城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家庭户中,经征得户主同意申请投靠落户的。

  

(六)拥有本市户籍的父母投靠城区、城镇家庭户子女的。

  

第八条取得本市所辖县(市)3年以上户籍且在城区内有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向城区迁移落户。

  

第九条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需要申请一定区域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须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暂停时限不超过两年。

  

暂停期满后公安机关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再次核准暂停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农户跨村(居)异地建房,已实际居住但暂时无法取得宅基地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凭原始建房主管部门审核凭证或文件、民政部门核准的门牌号,经社区(村委会)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将户口迁移至现居住地。

  

第十二条对本市居民因服兵役或死亡注销户口,其配偶实际居住在本地,要求户口迁移投靠公婆、岳父母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经社区(村委会)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投靠落户。投靠人户口登记地属于城镇迁往农村的,应符合当地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实际居住在本地且已婚已育或已婚3年以上的农村居民,申请与兄弟姐妹分家立户的,凭原家庭成员共同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经村委会同意、镇(街道)司法调解部门确认、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按照本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单位集体户、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先后顺序,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挂靠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的,房屋产权应当为亲友本人合法拥有。

  

挂靠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应征得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同意。

  

第十五条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申请迁移落户本市的,应由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区,是指嘉兴市区各街道和南湖区、秀洲区所辖镇的镇区。

  

城镇,是指本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区、城镇范围内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建造等途径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成套住宅用房,或本市居民在城区、城镇范围内取得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由房管部门直管的成套住宅公房或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

  

家庭户,是指户口登记在城镇、城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所在地家庭性质户口。

  

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是指申请落户时累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期间每次中断缴费未超3个月(期间中断缴费时间不计入规定总年限),且正在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作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适时予以修订。本规定实施之后,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规定出台前已在本市城区、城镇购房人员,按各地购房落户政策符合原落户条件的,可在3年内沿用原政策办理迁移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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