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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租金减免具体怎么办?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办事指南来了!

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4-2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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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租金减免具体怎么办?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办事指南来了!

(落户、租金减免具体怎么办?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办事指南来了!)

  

长江网讯(记者吕映雪)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过程中,落户、租金减免、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怎么执行?继6月8日武汉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的20条优惠政策后,近日,又推出《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有关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相关服务事项一一作出指引。

  

该《指南》主要分为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减轻租房安居负担、促进市场化就业、加强创业平台建设等15个版块,对服务事项涉及的申请对象和条件、申请材料、业务流程、责任单位、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等方面,均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并提供了相关的线下办理和线上办理多种渠道,写明了业务经办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直达快享。

  

附:

  

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有关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

  

(一)高校毕业生落户

  

1.政策内容

  

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可凭毕业证申请登记为武汉市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随迁落户。

  

2.申请材料

  

(1)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需本人手写签名);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毕业证丢失的,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录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

  

(3)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及关系凭证,该自有房屋已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在租住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在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房主书面借住证明;

  

(4)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

  

(5)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未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

  

3.业务流程

  

窗口受理:

  

(1)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核发证件。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手持《户口迁移证》的)。

  

(3)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和《户口迁移证》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打印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网上受理:

  

(1)上传提交材料。申请人通过“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按照提示拍照或扫描上传落户需提交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分局对网上申请进行审核,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核通过的,于2个工作日内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邮政快递寄送或现场领取方式予以核发(省内户籍人员核发电子证件,当事人可不用领取)。

  

(3)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归档手续,派出所审核落户所需材料原件,准确无误的,打印户口簿,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处罚。

  

4.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二、减轻租房安居负担

  

(二)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租赁房租金减免

  

1.政策内容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2022年6月7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房租,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2022年6月7日前留汉的同等条件大学毕业生,现租住人才租赁房且租期未满3年的,在资格有效的剩余期内,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

  

2.申请对象和条件

  

2022年6月7日起,留汉来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上文所称家庭,未婚毕业生指本人及其父母,已婚毕业生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汉无自有住房指本人及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其中仅在新城区有房,跨区创业就业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所在区人才租赁房。

  

3.申请材料

  

(1)填写《武汉市人才租赁房申请表》(可在“武汉住保房管”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下载或到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

  

(3)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4.业务流程

  

(1)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租房意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学生服务窗口申请;或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whzc.gov.cn),如实填报申请表,并上传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照片。

  

(2)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实行并联办理。各区人社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学毕业生学历资格审核。各区房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在本市住房状况核查。审核完毕后,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申请人也可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查询结果。

  

(3)查询租赁房源。人才租赁房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区房管部门通过“武汉人才服务网”发布配租公告,明确配租事项。配租房源可优先向本区新引进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倾斜,其他人才轮候。申请人可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查询房源情况。

  

(4)选房配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参与选房。选房成功的,由区房管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房源所在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集中配租剩余房源和腾退房源,各区应及时将房源信息在服务平台上公布,动态配租,原则上依据申请先后顺序通知后续申请人或轮候对象直接配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动态配租房源信息向具备租赁资格的各类人才推送,提高配租效率。

  

(5)签订合同。人才租赁房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中应注明入住人才因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应主动及时告知运营机构,并按政策规定处理。各区应定期开展人才安居资格复核,及时根据人才家庭有关变化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人才租赁房租赁期满后应予退出。确有需要的,经本人申请最多可再延长2年,延长期内不享受政府租金优惠。入住人才租赁房后,入住人才因工作原因需跨区调换房源的,可向意向调入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达成配租意向后,须退出原有人才租赁房、结清有关费用并注销合同备案后,方可签订新租赁合同。

  

(6)租金补贴发放。入住人才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交租金后,各区定期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博士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硕士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免租期结束后继续享受租金优惠的,对合同实际缴交价格与优惠后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全日制本科生享受租金优惠的,对合同实际缴交价格与优惠后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

  

5.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三)武汉青年人才之家

  

鼓励各区建设青年人才之家,为毕业6年以内有意愿来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创业指导、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为其留汉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该政策由各区组织实施,办事指南另行发布。

  

三、促进市场化就业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1.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申请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吸纳应届高校毕生)》;

  

(2)被吸纳人员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外包>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务派遣<外包>方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业务流程

  

(1)申请时限。企业与被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其中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的补贴由企业及时足额拨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五)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2.申请材料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武汉市年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退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填写《武汉市年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另需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和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业务流程

  

(1)窗口受理:小微企业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2)网上受理:小微企业网上注册登记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符合条件人员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4.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四、加强创业平台建设

  

(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奖补

  

1.政策内容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且年度复核合格(当年新认定的除外)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奖补15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同一年度内,已享受过市级科技、经信等部门扶持创业孵化平台同类型财政资金的,不足奖补标准的予以差额补足,超过奖补标准的不再享受。

  

2.申请材料

  

《武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表》。

  

3.业务流程

  

(1)申报。市人社部门发布年度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填写《武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表》。

  

(2)审核与公示。市人社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拟奖补对象和金额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将《武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拨付函》及《年度武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拨付表》等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的银行账户的市级示范基地的银行帐户。

  

4.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政策咨询解答: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27-。

  

(七)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补贴

  

1.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每所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3-10万元补贴。

  

2.申报流程

  

(1)受理补贴申报材料。对历年授牌成立的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发布补贴申报通知,组织各创业学院提交工作总结、活动台账等补贴申报材料。

  

(2)绩效评估。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申报材料收集情况邀请一定数量创业工作领域专家担任评委,参照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补贴标准对各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核定补贴等次。

  

(3)审批并公示。将评委专家拟定的各创业学院补贴等次报市人社局审批,通过后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4)补贴发放。在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情况下,经市人社局批准按规定流程将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创业学院银行账户。

  

3.所需材料

  

(1)《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补贴申报表》;

  

(2)《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年度活动统计表》;

  

(3)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年度工作总结;

  

(4)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年度创业活动台账资料。

  

4.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政策咨询解答: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7-。

  

五、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八)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1.政策内容

  

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未达到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度。

  

2.申请对象及条件

  

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不超过两年期限、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查阅相关资料认定,或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湖北)”进行认定。

  

3.申报材料

  

(1)《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A4规格,1式3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工资发放流水2份;

  

(3)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先贷款后认定的还需提供6个月以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4.办理流程

  

(1)先认定后贷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或纳税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在资料收齐后,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资格认定。小微企业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2)先贷款后认定:

  

小微企业在贷款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或纳税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在资料收齐后,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资格认定,并将资料移交财政部门,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贴息。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六、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九)初创企业场租补贴

  

1.政策内容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给予最高每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月租金不足500元的据实补贴)。

  

2.申请材料

  

(1)《武汉市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场地租赁合同原件(拟退件)和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

  

(3)《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4)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流程

  

(1)个人申请。每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租赁场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场地租金补贴(上一年度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补贴;首次申报时连续租赁期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

  

(2)审核拨付。区人社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4.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十)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1.政策内容

  

返乡创业人员,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发生水电费,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年场租、水电费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创办各类经营实体,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址在园区内。

  

(2)与园区签订了入驻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且约定的入驻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3)上一年度内,实际入驻返乡创业园区期限不少于6个月,且未发生经营场地迁出园区的情形。

  

(4)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户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5)返乡创业人员本人须为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经营者)。

  

每一个返乡创业人员(或创办的经营实体)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个补贴年度内,不可同时享受孵化基地外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

  

3.申报材料

  

(1)《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申请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场租、水电费税务发票;

  

(4)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相关材料。

  

如户籍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还需提供返乡创业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创办实体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办理流程

  

(1)按年度申报,每年9月30日前,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组织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的补贴。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目前已离开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持申请材料自行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七、发放创业补贴

  

(十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内容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

  

(1)初创组织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

  

(2)初创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的学历证书。如为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和《武汉市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3.申报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4.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十二)高校毕业生“三大行业”创业补贴

  

1.政策内容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三大行业”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给予连续2年总额不超过8万元的创业补贴。

  

2.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武汉市内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三大行业”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同一申报对象和所创办企业不得重复获得本补贴资金,不得同时享受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30%;

  

(2)申报人及其创办企业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3)创办企业须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4)创办企业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5)创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3.申报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报人毕业证和学历证明(包括“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3)营业执照副本;

  

(4)项目计划书等反映经营情况的材料。

  

4.业务流程

  

(1)补贴申报(7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人通过发送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将《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三大行业”创业补贴申报表》(word版)及项目计划书(PPT或PDF版)打包后发送至指定邮箱。

  

(2)资格审核(9月1日至9月15日)。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三大行业”创业补贴的申报人及所创办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3)专家复核。

  

当年复核(9月16日至9月30日)。根据申报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会,通过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3万元补贴。

  

次年复审(次年二季度)。市人才服务中心于次年二季度组织专家对已发放创业补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走访复审,就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吸纳人员就业情况、近一年营业收入、企业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根据最终考评结果再给予3万元或5万元的补贴,走访复审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停止经营的企业不再给予补贴。

  

(4)资金拨付。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复核、复审结果,将拟发放补贴对象及金额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流程拨付补贴资金。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电话: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7-。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培训课程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2.申报对象及条件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的,可享受300元/人的GYB培训补贴。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合格的,按规定可享受1200元/人的SYB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的创业培训的相关条件及流程另行发布。

  

3.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拟留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

  

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3)《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4)授课视频资料。

  

4.办理流程

  

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个人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定点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九、大规模开展就业见习

  

(十四)就业见习补贴及奖补

  

1.政策内容

  

鼓励引导离校2年以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最长补贴6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照留用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补。

  

2.申报对象

  

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

  

3.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见习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有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就业见习经费投入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等)。

  

(2)《大学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资金承诺书》、《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情况统计表》、《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3)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4)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的原始凭证,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4.业务流程

  

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向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补贴申报资料,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见习补贴申报后,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拨付。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7-。

  

十、支持鼓励灵活就业

  

(十五)灵活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政策内容

  

对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年的补助。

  

2.申请材料

  

(1)《武汉市灵活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申请表》;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业务流程

  

(1)申请时限。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12个月内,向其灵活就业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拨付。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4.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十六)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对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申报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只参加了一项的只补贴一项。

  

3.申报材料

  

初次申请时,个人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A4规格,1式1份,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每季度提供《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诺书》,拟留件(A4规格,1式1份,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1份(在系统中可以查验的无需提供),每季度提供,拟留件。

  

4.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流程。申请人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注册登记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社区(村)受理申请后,提交街道(乡镇)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2)线下办理流程。申请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社区(村)、街道(乡镇)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十一、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十七)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400元-4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

  

2.申请对象及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根据培训的专业、培训时间及取得的相关证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可享受每人400元-4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

  

3.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拟留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

  

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需填写《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

  

(1)《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3)《武汉市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4)授课视频资料。

  

4.办理流程

  

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个人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定点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十二、职业培训补贴

  

(十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在汉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合格的,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2.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3.申请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2)参加培训考核验收学员名册、考核成绩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3)线下授课记录证明材料(线上培训过程记录);

  

(4)不少于10次培训授课视频;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6)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4.业务流程

  

企业培训结束后,企业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十九)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2.申报对象和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地区各类企业,新录用技能类岗位职工,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材料

  

(1)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工作总结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参加培训考核验收学员名册、培训课程表及结业考核成绩;

  

(3)线下授课记录证明材料(线上培训过程记录);

  

(4)不少于10次培训授课视频;

  

(5)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4.业务流程

  

企业培训结束后,企业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二十)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岗位培训,给予岗位培训补贴。

  

2.申报对象和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地区各类企业技能岗位职工。

  

3.申请材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参加培训考核验收学员名册及考核成绩;

  

(3)线下授课记录证明材料(线上培训过程记录);

  

(4)不少于5次培训授课视频;

  

(5)承训单位诚信承诺书;

  

(6)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4.业务流程

  

企业培训结束后,企业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十三、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

  

(二十一)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1.政策内容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600元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2.申请对象及条件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

  

(1)免费推荐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同一申请对象申请须距前一次申请成功满12个月。

  

3.申报材料

  

(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用人单位与推荐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名册》(A4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成功后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审核。一是通过“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查验劳动者社保缴费信息和就业登记相关办理信息;二是查看企业信息是否完整,招用劳动者名单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有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三是查看申报时间与推荐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的规定时限。

  

(3)公示及拨付。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机构银行账户。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十四、精准开展困难帮扶

  

(二十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武汉地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申报对象和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年度通过所在学校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申请材料

  

(1)《武汉地区届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符合申报条件佐证材料。如: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所在家庭享受城乡低保的证明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有助学贷款字样的学费票据;《儿童福利证》;亲属烈士证书及烈士亲属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等。

  

4.业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向所在院校提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经所在院校初审、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院校集中通过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线上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账户,再由学校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7-。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象认定(企业吸纳)

  

1.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且持《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申报材料

  

企业填写《武汉市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象认定申请》(A4规格,1式1份,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需提交);

  

(2)《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原件,拟退件;

  

(3)企业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拟退件。

  

3.办理流程

  

(1)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进行单位就业登记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象认定,同时打印《认定证明》。

  

4.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二十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象认定(个体经营)

  

1.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期间或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2.申报材料

  

个人填写《武汉市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对象认定申请》(A4规格,1式1份,初次申请时提供,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需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原件,拟退件;

  

(3)两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1张(通过系统认定后,打印的《武汉市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对象认定表》中需粘贴)。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拟留存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学籍证明原件,拟留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向就业所在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登记。

  

(2)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对象的认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进行对象认定。

  

4.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十六、附则

  

上述办事指南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如存在经办地址变迁、电话号码更改以及申请材料、经办模式变化等情况发生,由责任单位及时对办事指南进行更新,并以更新后的办事指南为准。

  

来源:我选武汉——武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

  

【编辑:熊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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