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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最新落户-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和留学生落户

栏目:留学生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1-1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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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最新落户-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和留学生落户

(2021上海最新落户-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和留学生落户)

  一、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

  此类落户方式适合的人群有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等。

  具体要求如下: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

  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留学生落户

  留学生落户适用对象:

  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

  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2、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南京大学与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宁签署全面战略合作暨南京大学苏州校区建设协议。双方将在促进本科教育、研究生培养、国际化办学、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加强战略合作,加快推进南京大学"双一流"建设。

  现场,南京大学校长吕建与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亚平代表双方签约。

  据悉,南京大学苏州校区拟选址在苏州高新区,总体规划面积约2000亩。随着南京大学苏州校区的建成,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将整体搬迁至苏州高新区,将在现有专业设置的基础上,根据苏州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专业结构,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品牌专业、特色专业。

  校区积极联合国际名校,引进先进的国际教育资源,提升南京大学苏州校区(金陵学院)国际化办学水平,在若干专业开展本科生联合学位、双学位等多种形式国际化人才培养。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将在2021年9月开始在南京大学苏州校区第一批招生。

  在南京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南京大学将和英国KCL教育集团等世界一流大学在浦口校区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创新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汇聚国际一流人才等方面的合作,助力南京江北新区提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同时,南京大学苏州研究生院(西区)将在新校区落成,成为苏州地区人才培养的新高地。校区还将建成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总院-苏州总院。

  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南大党委书记胡金波表示,南京大学启动实施“一体两城四校区”的办学发展布局。“一体”是以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为核心,“两城”是以服务南京和苏州两大城市为导向,“四校区”是以鼓楼、仙林、浦口、苏州四个校区为抓手,努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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