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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个人书面材料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4-2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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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个人书面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个人书面材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

  

本市常住户口个人书面材料

  

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为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申报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为企业非法人的,需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上海市居住证》;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薄,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口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

  

7、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2017年版)以及岗位说明书。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

  

◆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

  

9、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通过具有人才派遣资质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0、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11、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12、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个人承诺;

  

◆已婚者:结婚证书;

  

◆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

  

13、本市落户证明;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4)落户在“社区公共户”的,提供申报单位无集体户口及申办人夫妻双方在沪无产权房(租用居住公房)的情况说明。

  

14、子女随迁材料:

  

(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和《再生育审批表》、子女户口薄或者户籍证明);

  

(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

  

15、满足相关激励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2)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需提供郑护士、所在单位聘书(2017年版)和岗位说明书;

  

◆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供评审表;

  

◆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供所在单位聘书;

  

◆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评复评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的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投资人)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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