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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的同住人认定:实际居住应当“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2-12-2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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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的同住人认定:实际居住应当“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

(上海公房动迁的同住人认定:实际居住应当“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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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唐某一、唐某二、唐某三系兄弟姐妹关系,任某某为唐某二之子,叶某为唐某三之妻。

  唐家原在本市虹口区有公房一套,系上世纪70年代置换而得。该房屋原由老唐夫妻携三子女共同居住,后唐某一、唐某二先后因结婚搬离,唐某三与叶某结婚后也搬至叶某处居住。2014年该房屋承租人老唐去世,唐某三、叶某搬回系争房屋居住直至征收。

  2020年5月,系争房屋被政府征收,共得征收补偿款七百五十余万元。

  因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唐某一、唐某二、任某某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款。

  当事人身份关系

  涉案房屋户籍情况:

  唐某一户籍1986年曾迁至本市虹镇老街某址,又于2007年因父母子女投靠迁回。

  唐某二户籍1994年曾迁至本市大统路某址,又于2005年迁回。

  任某户籍1993报出生于系争房屋,1994年随母迁至本市大统路某址,又于2005年迁回。

  唐某三户籍1970年便迁至系争房屋,后未变更。其妻叶某2007年因结婚迁入户口。

  一审时另查明:

  唐某一丈夫王某家虹镇老街私房2018年动迁,其家庭获动迁款六百余万元后购入广中路某商品房,登记在王某及两人女儿名下;

  唐某二婚内曾与丈夫任某将大统路某公房买为产权房,登记在任某名下。后两人协议离婚,该房屋归于任某,共同存款归于唐某二;

  叶某前夫曾承租有一套公房,2000年由叶某买为产权房,登记在其本人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唐某一、唐某二、任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唐某一、唐某二、任某某不服,其提出上诉理由认为:

  唐某一、唐某二曾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并非空挂户口,属于同住人;

  任某某报出生于系争房屋且目前他处无房,应属于安置对象;

  原承租人离世后未能入住房屋是由于存在严重家庭矛盾,唐某三采取暴力手段霸占系争房屋。

  上海市二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为典型的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较为绝对,将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共计七百五十余万元均判归唐某三获得,而原告方唐某一、唐某二、任某某分文未得。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与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大不相同,即便同为原承租人的子女且动迁时户籍在册,也有可能不能分得任何补偿款项。

  究其原因,法院的主要判决依据有以下几点:

  公房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户籍在册”、“他处无房”、“实际居住”三个认定条件;其中,“实际居住”的基本要求为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当前实务中对“实际居住”判定较为严格,往往要求当事人“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后居住满一年,之前如已形成共同居住人资格的,该资格因当事人户籍迁出而告消灭”;同时,如“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入住的,则依“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原则由当事人主张一方负责举证。

  当然,本案中唐某一、唐某二或曾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或曾购买过售后公房,虽房产均未登记于自身名下,但该事实仍是法官依法判决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个案不同事无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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