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咨询网

栏目导航
上海落户资讯栏目

上海卖房后没着落户口可入“公共户”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1-23 来源:网络

落户咨询二维码  

上海卖房后没着落户口可入“公共户”

(上海卖房后没着落户口可入“公共户”)

  

上海卖房后没着落户口可入“公共户”来源]:新闻晨报

  

备受关注的“公共户”设立原则和落户条件已经确定——“公共户”落户将有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将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8月16日,上海警方发布的《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解释。《通知》从7月21日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民可向属地派出所进行咨询。

  

新“公共户”有实有地址

  

去年底,上海启动了针对“人户分离”现象的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首次提到了“公共户”的概念。而在前日发布的《通知》中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关于“公共户”设立原则和落户条件,《通知》指出,“公共户”落户将有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将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通知》从7月21日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民可向属地派出所进行咨询。

  

“公共户”将严格管理

  

据悉,“公共户”的日常管理将非常严格,公安派出所“公共户”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立户,统一归入“90”段号。

  

公安派出所对已设立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集体户”必须在清理的基础上,对确仍需过渡的统一归入“公共户”内。而已设虚拟地址或设在公安派出所地址的“公共户”在本年度内清理完毕。

  

公安派出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做好“公共户”内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对“公共户”人员间有亲属关系的,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记事”栏内记载“公共户”人员户内亲属的称谓、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公安派出所还将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公共户”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

  

公安派出所也将定期对“公共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其书面承诺,直接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公共户”落户条件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申请入户材料

  

“公共户”入户申请的基本材料需要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包括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办理流程

  

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推荐资讯点击咨询
最新资讯点击咨询
热门资讯点击咨询
相关资讯点击咨询
推荐内容点击咨询
热门内容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