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购公房不属于福利房,买断产权后还算不算福利房?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1-28 来源:网络
(上海自购公房不属于福利房,买断产权后还算不算福利房?)
自己出钱购买的上海公房,后买断产权,算福利分房吗?是否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我说的上面这个问题,大家仔细看,其实主要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自购】,另一个是【买断售后产权】。为什么说他们关键,是因为在公房同住人的三大条件中,一旦享受过福利房,一般就会默认排除同住人身份。所以这个问题很重要。
为了便于理解,我把上面两个关键词分开解读。
首先,【自购公房】因为是从市场上花自己的钱真金白银买来的,没有享受过国家或者单位的福利待遇,所以一般不属于福利房。
其次,【买断公房售后产权】因为公房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用优惠价买断的,即享受过国家福利待遇,因此一般属于他处有房。
那么,如果把上述两个因素结合起来,自己出资购买的公房,后又买断产权,算不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呢?现实中,很多法院法官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日前,二中院终审的一则案例中就成功把这类情况进行了定性,很具有参考价值和意义,我们先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2001年,程某和前夫离婚后,带着4岁的儿子嫁给了现任丈夫沈大。因沈大的母亲沈母在虹口区岳州路上有一套承租公房,于是程某就把自己和儿子的户口迁进了这套岳州路的公房里。
2020年,岳州路公房遇到国家动迁。征收决定发布的时候,公房内一共8个户口,其中就包括了程某母子两个人的户口。沈大的母亲沈母当时作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沈母签的动迁协议,算上奖励补贴一共可以拿385万左右。一般情况下,动迁组即将发放动迁款时,往往是家庭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时候。
程某认为自己母子也是同住人,要一起分动迁款。但是沈母一家坚决不同意,沈母认为自己家房子动迁本身就和程某母子没有关系,而且程某嫁过来之后也没在岳州路公房实际居住。最关键的是程某在落户前,曾经在中华新路上承租过一套公房,属于他处有房,所以不是岳州路公房的同住人,无权分钱。
但程某认为,自己之前确实承租过中华新路的公房,这不假。但是那套房不是单位分配的,而是自己在市场上花钱买来的,并拿出了买卖的证据。此外,早在2000年的时候,自己就已经把这套房卖给别人了,所以自己不属于他处有房。双方协商了几次没谈妥,程某和儿子就把沈母一家起诉到了虹口法院。
后来,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沈母接到通知后应诉,从沈母的角度出发,经过调查取证到的证据,我们看到一个关键点,那就是程某曾经把中华新路房屋按照房改政策买断,这个可以作为程某享受福利性质分房的突破点展开。
但针对这一点,程某在庭审中提出,中华新路公房属于自己在市场上出资购买所得,并非福利分配,所以中华新路公房不属于福利分房。而且,因为自购公房是买断产权的基础,既然自购公房不算福利房,举重以明轻,那么买断不是福利房的公房产权,当然不算享受福利待遇。
程某的主张听起来可以自圆其说,但从沈母的角度来讲,我们并不认同这个说法。我们认为,首先公房不是私有产权,买断公房产权的行为基础就是房改政策。其次,既然是按照房改政策使用优惠价格买断成个人私产的,说明买断行为已经带有福利性质,况且市场上哪里有万把块甚至几千块的房屋给你购买?所以综合来看,程某买断中华新路公房产权的行为明显带有福利性质,应当算是福利房。程某不应当属于同住人。
最终,虹口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但并没有针对中华新路房屋的买断行为是否属于福利性质作出论述,结果并不有利于程某。于是程某提出了上诉。二审中,我们坚持前述观点,二中院最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认定过程。
二中院认为,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和【上市出售】同步进行的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可售公有住房在同住人协商一致并落实买受人后,需要先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就是国家或者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之后承租人才能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简单点来说就是,公房想要出售,需要两步走,先要买断公房的售后产权,把公租房变成产权房,然后才能卖给别人。所以,就算按照程某说的,中华新路房屋是自己从市场上购买来的,但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时已按房改政策获得了中华新路,程某也属于已享受过公房福利,不再属于岳州路公房的同住人。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二中院这个判决说理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自购公房虽然本身不是福利房,但是如果后续有买断售后产权的行为,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享受了福利政策,属于他处有房。再简单点说,就是【自购公房】+【买断产权】=(可能)【他处有房】,但如果没有买断产权的行为,一般就可以避免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得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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