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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规定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0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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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规定

(少数民族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规定)

  

受理对象:

  

1、女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7年,郊县5年),可准予女方随带末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其配偶处落户。

  

2、男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10年,郊县5年),可准予男方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

  

3、本市少数民族的居民,与外省市(区)人员成婚的,其配偶的户口申报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可办理。

  

1、少数民族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民族证明。

  

2、结婚证(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3、由本人申请到入户地所在的街道、镇出具证明。

  

二、经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

  

三、凭上述证件到所在地区的警署办理申报手续。

  

地址:乌鲁木齐南路218号503室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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