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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户落户指南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20 来源:网络

社区公共户落户指南

(社区公共户落户指南)

  

01

  

落户条件

  

外省市户籍人员(进沪人员)落户要满足“四个没有”

  

①在沪无配偶;

  

②无直系亲属;

  

③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

  

④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02

  

申请流程

  

在上海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

  

经公安派出所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上海市确无他处落户的……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上海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四条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

  

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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