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咨询网

栏目导航
上海落户资讯栏目

身份证号码会改吗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网络

落户咨询二维码  

身份证号码会改吗

(身份证号码会改吗)

  

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

  

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

  

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

  

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

  

(1)行政区划代码。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

  

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左边“”右边;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左边“”右边。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表新的行政单位。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顺利进行,行政区划有变动的,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在新的代码没有批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可暂时沿用原行政区划代码。

  

没有县(市、旗、镇、区)一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如水上公安分局),可使用地区(市、州、盟)一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地区(市、州盟)一级也没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可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行政区划代码。

  

(2)出生日期码。是用六位数字代码表示公民出生时年份、月份、日期的数码。即居民身份证编号的第七、八位表示年份;第九、十位表示月份;第十一、十二位表示日期。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66年10月26日,出生日期码应编为左边“”右边;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02年1月3日,出生日期码应左边“”右边。

  

(3)分配顺序码。是用三位数字代码表示在行政区划代码表示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

  

分配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公民;偶数分配给女性公民。

  

分配顺序码的999、998、997、996四个顺序号为百岁以上老人的特定编号,不要将上述四个号分配给其他人。

  

举例说明居民身份证的编号:

  

例1。广东省潮阳县1880年1月1日出生的一男性公民的编号为:(表格省略)

  

例2。北京市朝阳区1949年12月31日出生的一女性公民的编号为:(表格省略)

  

二、居民身份证编号的具体工作由户口登记机关完成。

  

编号的分配顺序码由县(市、旗、镇、区)公安机关掌握,可按固定次序分配给所属的户口登记机关。如,“001至050”分配给甲派出所,“051至100”分配给乙派出所,依此类推。如无特殊情况,分配给户口登记机关的分配顺序码应固定不变。

  

县(市、旗、镇、区)公安机关在分配时,应留有一定的机动分配顺序码。百岁以上老人居民身份证的分配顺序码,由县(市、旗、镇、区)的公安机关掌握。

  

户口登记机关对辖区内任何时间出生的人,均按本机关分得的分配顺序号使用《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进行编号。

  

如派出所分得的分配顺序码为001至050,该派出所管辖区的所有发证人口,不管其何时出生,分配顺序码只能在001至050的范围内编定。如编号不够,可向分配机关申请。

  

三、居民身份证编号是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

  

公民因迁移住所,变更身份,或因证件丢失、损坏及有效期满,以及其他原因须换领新证时,其证件编号仍使用原编号。但是,领证后进入百岁的老人,其证件编号应按照规定的原则重新编号,不再使用原证件编号。

  

四、《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的使用要求:

  

(1)《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是户口登记机关记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编号的原始档案资料。

  

(2)《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应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单位装订成册,由户口登记机关统一保管。

  

(3)表内顺序码栏,应依次填写县(市、旗、镇、区)公安机关分配给户口登记机关的全部顺序码,不得空号。

  

(4)表内顺序码与出生日相对应的格内,应填写被分配为该码的公民的姓名。

  

(5)对新迁入的公民,凡已经领过居民身份证的,发其新证时,证件编号仍使用原证件编号,原编号不应在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内记载;凡未领过居民身份证的,如符合申领条件,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号。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推荐资讯点击咨询
最新资讯点击咨询
热门资讯点击咨询
相关资讯点击咨询
推荐内容点击咨询
热门内容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