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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落户服务期承诺的赔偿款,法院支持吗?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2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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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落户服务期承诺的赔偿款,法院支持吗?

(违反落户服务期承诺的赔偿款,法院支持吗?)

  

  

作者:谢阳律师

  

一、问题概述

  

1、户口是稀缺资源

  

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有有限的引进人才的落户指标,而解决城市户口对于应届毕业生和高端人才极具吸引力,是其选择就业单位时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这些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有利条件之一。

  

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为例,其第八条规定:“主管单位应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聚焦核心功能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制定完善本系统(地区)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指标分配办法。各区人力社保局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对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发展前景、依法经营、税收贡献(含国税)、吸纳就业、培养使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合理分配指标。”可见,稀缺的落户指标是用人单位通过自身长期的依法经营、良好的纳税记录和经营业绩才能换来的,也是用人单位的一种人才竞争优势。

  

2、落户服务期

  

劳动者一旦获得户口后轻易离职,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稀缺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长期以来,享有落户指标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入职者签署协议,或者由劳动者单方出具“承诺书”,约定或承诺落户的劳动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服务,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由劳动合同法第25条所产生的问题

  

上述约定或承诺与培训服务期协议具有类似的特点,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第23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应届毕业生违反落户服务期承诺时,往往拒绝支付赔偿款给用人单位,其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落户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无效约定。

  

通过调研判例,我们发现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多采取了以下方法:

  

第一种方法:使用“赔偿款”、“赔偿损失”等表述,而不直接使用《劳动合同法》第25条禁止的“违约金”一词。这个方法旨在发生相关案件时,单位主张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是约定违反服务期承诺后应赔偿的单位损失金额。

  

第二种方法:由劳动者单方向用人单位出具保证书、承诺书,而不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落户服务期及赔偿问题。此方法旨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25条所禁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在发生相关争议案件时,主张是单方承诺,而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以上两种方法,都有玩文字游戏之嫌,而法院的态度也在逐渐发展变化。

  

二、法院观点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北京市已经陆续形成了四次审理劳动争议适用左边法律右边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2009年的会议纪要(一)中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限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求违反落户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劳动者确实造成单位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支付违约金请求和赔偿损失请求的一个主要差别在于举证责任的轻重,支付违约金请求的,一般不需要举证证明损失额,而赔偿损失请求需要举证证明实际发生损失。户口虽然“值钱”,但作为一种不能合法交易的资源,户口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获得户口指标的用人单位也不发生直接的落户成本费用,即使发生了,表面上看也寥寥无几。

  

笔者检索了北京市历年的相关判例后发现,从2009年开始至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落户服务期承诺的赔偿问题的观点和处理方式逐渐发生变化。

  

第一阶段法院观点:违约金或赔偿金约定无效,即使违约的劳动者已经支付了赔偿款,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则用人单位应当将赔偿款退还劳动者。

  

典型案例:(2013)丰民初字第号

  

该案中,马瑞签写《欠条》,载明“兹因本人原因与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本人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本人承诺于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元北京户口赔偿金”。其后,马瑞支付了元北京户口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现中建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马瑞给其造成损失,仅以其主管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马瑞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为由,收取马瑞违约金元,故马瑞要求中建地产公司返还违约金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阶段法院观点:违约金或赔偿金约定无效,但是户口是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劳动者应当诚实履行服务期承诺,已经实际支付赔偿款的,不支持劳动者要求退还赔偿款的请求。

  

典型案例:(2015)西民初字第号

  

该案的仲裁程序中,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返还离职赔偿金元。用人单位起诉请求判决无需返还离职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原告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十万元,故被告在其承诺的服务期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被告因不满服务期向原告提出辞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被告在提出离职时,已经自愿将提前离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元赔偿金支付给原告,已经履行承诺书所规定的义务,故被告在离职后再要求原告返还元离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左边法律右边依据,现原告起诉要求无需向被告返还离职赔偿金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阶段,法院观点出现分化,有法院仍认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额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属于无效约定,也有法院认为“赔偿损失额”不同于“违约金”,属于有效约定,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也有法院认为劳动者单方出具的落户服务期承诺书不同于双方的约定,劳动者在承诺书中关于违反服务期的赔偿承诺合法有效。但无论对协议约定或单方承诺的合法性、有效性持什么观点,法院均认为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在酌定损失额时,人民法院主要参考双方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的赔偿金额,实际上并需要用人单位做损失额的举证。

  

典型案例:(2017)京01民终3780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李雅倩与颖泰公司签订《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颖泰公司为李雅倩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李雅倩应在颖泰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颖泰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为李雅倩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上述协议第五条中约定"李雅倩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与颖泰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同意赔偿颖泰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元整",该条款明确载明系损失赔偿。李雅倩主张上述约定实为违约金,本院不予采纳。

  

典型案例:(2021)京0115民初号

  

法院认为:雅果公司与胡艳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其约束。雅果公司为胡艳办理了进京落户并约定服务期,胡艳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首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在人才招聘方面具有显著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属于雅果公司为胡艳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雅果公司为胡艳办理落户手续等事宜必然存在相应成本支出;

  

其次,胡艳入职1年后提出离职,与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相较甚远,且胡艳离职恰逢雅果公司为胡艳办理进京落户后不久,胡艳的提前离职将造成雅果公司户籍指标流失、增加了人才培养成本等,亦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最后,胡艳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对该服务期协议的相应条款有充足的理解,在综合考虑自身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才与雅果公司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故本院认为胡艳应当支付雅果公司相应的损失,综合双方的协议约定、胡艳的工作年限、工资情况等,确定胡艳向雅果公司支付损失元。

  

三、总结

  

法院对劳动者违反落户服务期承诺的赔偿问题的观点逐步变化,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是越来越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是越来越重视判决对于社会的正面引导作用;四是越来越关注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衡,获得户口的劳动者,如不用付出代价,反而躲在《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庇护下,对于合同的双方明显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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