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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积分最多可以积多少分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1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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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积分最多可以积多少分

(上海社保积分最多可以积多少分)

  

理论上最高分是970分。依据如下: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第七条(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扩展资料

  

上海市积分申请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

  

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左边加分右边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左边加分右边。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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