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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缴纳比例及补贴分享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1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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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缴纳比例及补贴分享

(上海社保缴纳比例及补贴分享)

  

是目前上海的社平工资,也是留学生落户上海需要参照的社保基数。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但是,很多留学生误以为,如果按照的标准来缴纳社保,那么每个月公司的人力成本只有。

  

今天,刘女士来分享一下上海目前的社保缴费比例以及可以申领的补贴。

  

【社保缴费比例】

  

  

根据上面的表格来计算,的社保基数加上个税,公司的人力成本在元左右。

  

这样看来,对于刚毕业的应届留学生来讲,想要在上海找到符合基数要求的工作,确实很难。

  

【可以领取哪些补贴】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就是我们常说的养老金啦。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想要了解养老金计算方法的可以评论或私信【计算养老金】

  

退休后的养老金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则将来领的养老金越多哦。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罹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职工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下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目前,本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因伤情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可以到外省市就业。未住院期间,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目前本市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工伤人员都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

  

  

7)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目前,本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8292元/月、7737元/月、7268元/月、6804元/月。

  

8)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月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温馨提醒: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

  

2)除了以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费用。

  

3、失业保险

  

从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97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80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30元/月。

  

4、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的门急诊和住院待遇

  

在职职工:门、急诊待遇

  

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

  

当我们自负金额超出1500元以后的费用,按下表比例报销。

  

  

在职职工: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待遇

  

如果需要住院治疗,放心,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

  

首先我们自己需要先出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

  

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

  

  

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本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1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5万元提高到57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5、医疗保险10.5%中的生育保险1%

  

以下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待遇如下

  

  

流产假(计划内)待遇如下:

  

  

1.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其中: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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