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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生育津贴时限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3-0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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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生育津贴时限

(上海领生育津贴时限)

  

1、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

  

根据政策规定生育保险报销要符合以下2个条件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1、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并继续缴纳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险办理流程:

  

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

  

1.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

  

2.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

  

3.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

  

4.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

  

5.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

  

6.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7.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左边明信右边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

  

8.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这个好像没有限制的,只要宝宝出生一年之内都可以领取吧。

  

一般都是宝宝出生一个月后才去领的。

  

上海市生育保险是在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5)上海领生育津贴时限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有时效的,出院以后尽快到附近的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7)上海领生育津贴时限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增加生育津贴

  

新条例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是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条例还对生育津贴发放进行了规定。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5天计算。(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计算。(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

  

此外,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领生育津贴与你工作的长短无关,与你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长短及是否发生生育有关。

  

这个规定倒是没有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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