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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减免,延缴社保……新政策来了!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4-0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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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减免,延缴社保……新政策来了!

(房租减免,延缴社保……新政策来了!)

  

(一)强化税费支持

  

1.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实施免税减税缓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各项规定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规定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将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在当年减半一次性税前扣除。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照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金融支持

  

4.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2022年,人民银行提供不低于140亿元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超230亿元;提供不低于80亿元再贴现资金,支持全辖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票据融资。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政策支持工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5.深入开展首贷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武汉市首贷服务中心功能,优化“汉融通”线上首贷服务专区,充分借助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首贷户融资对接效率,拓展线下首贷服务站,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落实金融机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6.优化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切实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融资或者通过信用培植达到融资条件。对于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全力做好粮食安全、煤炭、物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7.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落实好支农支小贷款利率下调政策,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8.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等创新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实施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为全市重点产业链配备链长银行,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对链上中小微企业开展精准支持,链长银行所负责的产业链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9.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推广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及新产品,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使用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和使用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武汉农业集团)

  

10.实施纾困贷款贴息。2022年,对制造、建筑、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180个基点(BP)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6个月,其中制造业企业给予纾困贴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各负担50%。已享受中央、省、市其他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经营成本

  

11.延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暂缓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的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13.缓缴住房公积金。继续落实企业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为1年,并适当降低申请缓缴条件。2022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欠缴的,不影响其职工个人贷款资格。(责任单位:武汉公积金中心)

  

14.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级行政区域的减免6个月租金。各区结合实际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机关事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15.规范用能成本。降低企业获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互感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负控终端、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环网柜、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企业预缴费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障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用电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16.发放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疫情防控。2022年,对全市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及电子商务企业和火车站、武汉天河机场、机场交通中心、中心城区客运站、公交(含轮渡)场站、地铁站点防疫支出,分类分级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18.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2022年,继续对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免收市场主体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市场开拓

  

19.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完成资金支付。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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