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事指南 办理时间地点材料流程
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发布日期:2022-10-19 来源:网络
(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事指南 办理时间地点材料流程)
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事指南
本指南是用人单位(个人申办的为受托代理机构)办理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的操作指引。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由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国内在职人才。
政策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
一、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全年度工作日
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56号
二、办理方式
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我市具有人才引进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以下统一称为呈报单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呈报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报送材料时,可享有绿色通道服务。
三、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绿色通道申办条件
1、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由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取得相应证书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2、拟引进人员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
单位申办的,由在深工作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申办的,由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届时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印同一张纸上);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的,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如果本人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指南所指身份证均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七)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材料要求: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3.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再婚或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12个月。(详见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九)人事档案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商调。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由其委托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商调档案。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十)《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呈报单位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并按要求签字确认。
特别说明:1.人才引进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我市人才引进定点体检医院的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申办人才引进时无需提交体检表。(关于印发《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55号);2.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信息填报和提交:
可由本人填报信息后经呈报单位提交;也可由呈报单位为其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
个人填报信息后经呈报单位提交:
本人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在个人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在职人才引进”,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选择在户籍地是否有工作档案、调出单位、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及呈报单位后保存。信息填报后,需与呈报单位经办人联系,经单位审核后,由呈报单位经办人在系统提交。
单位经办人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在职人才引进”,系统将显示本单位高层次人才个人测评信息。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呈报单位填报信息并提交: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的呈报单位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业务申报”——“在职人才引进申报”——“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拟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信息,选择在户籍地是否有工作档案、调出单位、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选择“测评并提交”。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如在我市社保部门参保身份证号码与当前二代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且属非正常升位的,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2)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女信息(含夫妻双方)。“子女数”栏,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子女(含合法收养)和本人重组家庭的继子女(含合法收养)。
(3)如“毕业院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执业)资格”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系统选择“其它”后,自行编辑录入。
(4)“调出单位名称”及“档案保管权调出审批(主管)部门”须与公章完全一致。
5.申报信息须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
6.呈报单位及拟引进人员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和呈报单位承担。
(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呈报单位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高层次人才办理绿色窗口(56号窗口)报送高层次人才引进呈报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受理申报材料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书面呈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真实齐全,信息填报准确的,受理申报材料,并在受理呈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的决定。对于情况特殊需核查的,适当延长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当场告知呈报单位需补正(含更正的信息)的材料并退回申报材料,呈报单位按照要求更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
(四)领取审批文件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同意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呈报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办理绿色窗口(56号窗口)领取《招、调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
(五)后续事项
1.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及工作单位办理工作及档案关系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引进人员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背面附有《入户须知》)、《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性质人员)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4.拟引进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应由迁出地相关组织部门出具转移介绍信到我市相应组织部门进行转接。
在职人才引进事项流程图(外部流程)
2.关于印发《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55号
3.《入户告知书》(深圳市公安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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