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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去香港定居办理流程

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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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去香港定居办理流程

(深户去香港定居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及其亲生父亲或母亲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缴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验决定,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局。

  4.审批:达到审批分数后,市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制作公示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不予签发的,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对批准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申请人在接到注销户口的通知后,须到受理部门领取注销户籍通知书《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注销常住户口和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5.办结:10个工作日内制作、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6.证件送达:申请人凭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交证明到递交申请的深圳市行政务大厅出入境服务厅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注:1.情况复杂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2.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上述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GA123留证。

  (七)自2009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具体有下列两种情形:

  1.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2.是申请人持有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以下简称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现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澳门身份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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