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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申请去香港定居需要的材料

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12 来源:网络

深户申请去香港定居需要的材料

(深户申请去香港定居需要的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及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永居子女提交两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澳门永居子女提交两份《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正面免冠彩色相片(48x33mm)一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供两张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属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正面免冠彩色相片(48x33mm)两张。

  (三)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如可完成系统核查的,则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须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为无国籍人员的,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相关证明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复印件及由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并贴声明人一张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相片(大小:40X30mm)。有偕行子女的,须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须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还须提交由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并贴声明人一张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相片(大小:40X30mm)。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还须提交由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并贴声明人一张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相片(大小:40X30mm)。

  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父母的结婚证明及由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并贴声明人一张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相片(大小:40X30mm)。

  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及由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并贴声明人一张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相片(大小:40X30mm)。

  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须交验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以及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未成年子女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提交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交验原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其中,对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未成年子女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

  (八)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受理机构接受现场面见和询问的,须提交港澳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九)属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须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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