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积分落户
栏目:积分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1-29 来源:网络
(2018上海积分落户)
重!磅!
2018年最新非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落户标准公布,应届毕业生落户标准分为72分!具体申请可根据2018《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申请本市户籍办法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1.创业型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或者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
2.创新中介服务人才: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3.分析按投资运营管理: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4.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
5.企业家: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创始人、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已经挂牌上市的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这些积分标准的前提就是你必须有一张居住证!而办理居住证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上海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个积分政策你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居住证满7年
2、积分120分+
3、买房
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5、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6、无违法生育
7、无犯罪记录
8、税单必须满7年
9、拥有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条(依据)
为了**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左边加分右边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左边加分右边。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结婚证;2.配偶身份证;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上海积分落户细则: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适用对象和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2018年上海积分落户
来源:网络
侵权删
2018年上海积分落户条件、落户需多少分
上海市积分落户条件是什么?在上海市落户需要多少积分呢?上海人才培训市场提醒您,上海市人才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市积分落户的具体分数和落户条件。上海市积分落户需要多少分?人才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上海市积分落户分值标准积分项目积分细则备注是否限额是
年龄最高30分,56-60积5分积分=(56-年龄)×2大专(高职)50大学本科学历60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科学历学位90研究生学历学位100博士学历学位110职业资格五级15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可获得积分。职业资格四级30职业资格三级60职业资格二级100职业资格一级140缴纳社保满3年积1分急需专业30投资纳税或每纳税10万元或每聘用沪籍10名积10分,最高100分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
带动就业连续平均值满3年
社保基数0.8<缴纳基数<125分需连续缴满三年,按照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数计算
1≤缴纳基数<250分缴纳社保≥2
100分
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区域工作或居住每满1年积2分,最高20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10分需是应届生
市级专项性表彰奖励3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60分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110分
配偶为沪籍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提供虚假材料减150分三年内行政拘留记录每条扣50分五年内
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每条扣150分五年内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一票否决违反计划生育计划一票否决上海积分落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
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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