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咨询网

栏目导航
上海居住证栏目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待遇提升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4-23 来源:网络

落户咨询二维码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待遇提升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待遇提升)

  

港澳专才或可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9月26日消息:近日,上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人才30条”),提出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其中,海外人才的引进备受关注。

  

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沪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的含金量,使上海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等联合印发了《关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接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B证),将B证打造成《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相关待遇在上海落地的平台。

  

另外,《实施办法》还在B证持证人现有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B证持证人在长期居留、简化通关、民生保障等多个方面的待遇,不断完善B证政策的覆盖面,吸引和留住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沪创新创业。

  

《实施办法》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人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直接办理B证;二是如何核定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直接办理B证的有效期限;三是办理的流程和申请材料是什么;四是持B证人员在本市可以享受哪些新待遇。

  

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1.确定《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本市合法工作或创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办理与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相匹配的B证。

  

2.核定有效期。在现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的框架内,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给予附左边加分右边100分。根据其最终得分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核定B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已向市公安局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申请B证时,可凭市公安局出具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已受理的证明获得20分的附左边加分右边。根据其最终得分确定B证的有效期限,同时不超过护照、《外国专家证》和聘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3.拓展B证持证人待遇。在现有B证持证人享有的居留许可、社会保险、子女教育、资格评定、驾照办理等市民待遇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B证持证人所享受的市民待遇来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含金量。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持B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专才,可按规定申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人才专项。

  

二是持5年有效期B证的外籍人才,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人才证明,向市公安局申办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是持3年有效期B证的香港、澳门专才,可在放弃港、澳身份的基础上,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四是凡是持有2年以上有效期《外国专家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材料,直接申请2年以上有效期的B证。

  

五是持有效B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以个人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六是持有效B证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发生变动时,可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是持B证人员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转移等手续。

  

即日起,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由其用人单位至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长宁区海外人才受理窗口等申办B证。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予以公布。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推荐资讯点击咨询
最新资讯点击咨询
热门资讯点击咨询
相关资讯点击咨询
推荐内容点击咨询
热门内容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