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关于双桥区户籍业务办理事项指南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05 来源:网络
(双桥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关于双桥区户籍业务办理事项指南)
居民户口簿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办事主体: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
二、办理地点:双桥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西大街派出所:双桥区碧峰后道停车场西侧办公楼电话;
双峰寺派出所:双桥区双峰寺镇双峰寺村电话
大石庙派出所:双桥区大石庙镇武阳丽园小区南行100米电话
水泉沟派出所:双桥区水泉沟晨都花园B2A楼底商电话
中华路派出所:双桥区大老虎沟口中华路派出所户籍室电话
新华路派出所:双桥区新华路电力局旁新华路派出所户籍大厅电话
狮子沟派出所:双桥区上河新城A区1-4号底商狮子沟派出所电话
头道牌楼派出所:双桥区下营房轻小型修理厂对面头道牌楼派出所电话
南营子派出所:双桥区潘家沟清真寺配楼电话
牛圈子沟派出所:双桥区环城南路牛圈子沟镇政府院内电话
桥东派出所:双桥区火车站对面承市之光小区桥东派出所电话
红石峦派出所:双桥区嘉和广场小区8号楼2单元101电话
三、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1、购房迁入落户
在我市市区或县城区、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
(3)、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5)、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2、直系亲属投靠迁入落户
在我市市区或县城区、小城镇具有常住户口的(集体户口不包含人才市场集体户),可申请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投靠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5)、①借住亲戚家:房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③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3、大中专学历人员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在市区具有长期稳定住所的,对省内、省外人员分类办理。
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由本人或户主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相关学历、各类职称证书证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和录(聘)用合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人员需与用人单位市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县城区、小城镇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年限限制,用人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5)、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6)、①借住亲戚家:房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③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4、高技术管理人才迁入落户
对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愿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派出所公共地址或亲属家庭户,对省内、省外人员分类办理。
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由本人或户主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相关学历、各类职称证书证件;
(5)、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6)、①借住亲戚家:房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③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5、经商办实业迁入落户
对省内、省外人员分类办理。
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在我市市区或县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对在我市市区投资5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或年纳税二万元以上、或县城区、小城镇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在我市具有长期稳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由本人或户主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6)、①借住亲戚家:房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③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7)、《投资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6、在我市长期工作生活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人员迁入落户(对省内、省外人员分类办理)
省内常住户口人员:
在我市市区或县城区、小城镇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在我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三年以上、或在县城区、小城镇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由本人或户主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手册及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或开具相关证明;
①省内常住户口人员:提供半年以上对帐单;
②省外常住户口人员:迁入市区提供三年以上对帐单、迁入县城区、小城镇提供一年以上对帐单。
(4)、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5)、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6)、①借住亲戚家:房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③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7、省内户口连续务工人员迁入落户
省内人员在我市市区或县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由本人或户主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居住证、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6)、①借住亲戚家:房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③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8、省内户口在小城镇务工经商人员迁入优惠政策
省内人员在我市小城镇务工、经商的,不受年限限制,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居住证;
(5)、①借住亲戚家:房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②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③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9、申请户口迁入农村
为调节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他申请回迁农村人员应从严控制,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县(分)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地村委会、镇政府同意落户的证明;
(5)、村长及小组和本小组各家户主亲笔签名捺手印,特别注明所有签名人员为本村全体小组长和本组所有户主,签名真实有效,同时加盖村委会公章;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6)、辖区民警出具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证明(调查报告);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10、工作调动及随迁家属人员迁入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县(区)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区)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及系统内调令;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随迁家属属城镇户口无工作单位的,附《失业就业登记证》;
(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部队转业、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迁入
部队转业、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申请户口迁入,直接到县(区)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省、市、县军转办签发的《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左边落户通右边知书》或《接受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12、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入落户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申请户口迁入,直接到县(区)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1)、《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
(2)、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干部任职命令;
(3)、军官证;
(4)、结婚证;
(5)、随迁家属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6)、年满十八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失业就业登记证》;
(7)、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13、招干迁入
录用的公务员,经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申请户口迁入,直接到县(区)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录用通知书或河北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2)、户口簿原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
(4)、单位接收证明;
(5)、《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14、招工迁入
招收职工,经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申请户口迁入,直接到县(区)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涵;
(2)、户口簿原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
(4)、单位接收证明;
(5)、《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15、博士后进出站及家属随迁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在我省境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落常住户口,直接到县(区)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落户介绍信或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落户介绍信(省外)、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落户介绍信(省内);
(2)、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3)、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5)、单位接收证明;
(6)、《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
16、无准迁证户口迁入落户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外省或市、本市内其他县(区)迁入户口,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或户主、集体单位户口管理负责人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A类: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的。
所需材料:
①、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②、人才市场落户介绍信;
③、相关学历证书;
④、外地市户口凭《户口迁移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凭我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B类: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①、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②、接收单位证明;
③、相关学历证书;
④、外地市户口凭《户口迁移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凭我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⑤、a:借住亲戚家: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b: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C类: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学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①、集体户口页;
②、毕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
③、接收单位证明;
④、a:借住亲戚家: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b: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技工)学校招生落户:提供《户口迁移证》(从外省、市迁入)或《常住人口登记卡》(从本市其他县(区)迁入)、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学校新生落户证左边明信右边及花名册、学校集体户口本;中专、中技学校的新生落户,还需提供中专、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需经派出所、县(分)局二级核准)。
(3)、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技工)学校学生退学、肄业、转学落户:提供《户口迁移证》(从外省、市迁入)或《常住人口登记卡》(从本市其他县(区)迁入)、身份证、退学或肄业证明、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的文件原件、复印件(跨省域的转学的,转出地和转入地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复印件)、迁入地户口本。
(4)、部队复员转业、离退休军人落户:提供省、市安置办下发的左边落户通右边知书、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落户家庭户口簿(异地安置的,还需提供原籍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
(5)、刑满释放人员落户:本人书面申请、释放(含假释)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落户家庭户口簿、社区民警己列管的书面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异地落户的,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6)、出国人员回国,华侨、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本人申请、回国入境所持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户籍地注销证明、华侨、港、澳、台居民回国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落户家庭户口簿。
备注:上述户口迁入情况中,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四、变更更正业务办理流程:
1、姓名变更更正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两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一次。变更姓氏,可变更为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姓氏,其它姓氏原则不予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公民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8)户口登记机关认定有恶意规避左边法律右边制裁的其他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所需材料:
(一)年满十八周岁变更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3)年满十八周岁变更姓名时需抄写“八条声明”并签字。
单位或学校开具的变更证明。
(二)未满十八周岁变更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3)学校出具的变更证明;
由父母双方协带“变更更正协议书”到场签字同意方可变更,十周岁以上子女变更姓名,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2、民族变更更正。
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凭本人申请、区民宗局出据的制式民族变更信由派出所分局二级审批办理。
3、性别变更更正。
(1)、因派出所错登需更改的,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凭出生入户原始档案,由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予以更正。
(2)、其它原因需变更性别的,需三甲医院出具证明,由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予以更正。
4、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下列申请人提出的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申请应当受理:
(一)对申请人能够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申请、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受理。对于不是受理地派出所错登的,由受理地派出所向原证件签发地派出所发函调查,或由申请人提交原证件签发地派出所的错登证明和相关材料。
(二)对申请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但经公安机关核查户籍档案确认出生日期错误的,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档案复印件(户籍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办理。对于户口迁入的,由受理地派出所向档案保管地派出所发函调查,也可由申请人提交原档案保管地派出所的错登证明和相关材料。
(三)对申请人提出出生日期明显存在逻辑错误,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任何一种关联性证据材料(结婚证、毕业证、医院分娩病历、退伍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居(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受理。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疑难出生日期更正申请,由市、县级公安机关集体会商,会商结果由县级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但对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已经办理过一次出生日期更正的;1996年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落户,且公安机关登记出生日期无差错的;变更姓名后再次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以上情况公安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更正。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写清年龄出现错误的原因;
(2)、单位出具的身份认证(如为干部,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3)、结婚证、退休证、学历证明、一代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原始证据;
(4)、原始档案中入团、入党、参军手续、招工手续、等能反映最早年龄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章。
(5)、单位证明,加盖单位人事章。
(6)、同龄的老同事、老同学、老邻居等书面证明,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单位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并加盖骑缝章,单位无人事章的,需要单位写明)
(7)、派出所询问笔录;
(8)、公示7天证明;
(9)、派出所调查报告(两名正式民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补录、补登业务办理流程
(一)户口登记补登业务范围
1、对手持过期户口迁移证或迁移证丢失、损毁的未落户人员,又不能重新换发户口迁移证的;
2、对疑难户口的补录,包括:户口迁出因故未落户,又要求返回户口迁出地落户的;因派出所工作失误错迁出、错注销或因其它原因造成漏登户口的人员;
3、对常年居住在出生地且未迁出过户口,由于各种原因而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4、对已与本地人员结婚多年(10年-20年)且已有子女的外地无户口人员;
5、对特殊情况的“三放”人员丢失释放落户证明需恢复户口的;
6、对长年在外流浪已注销户口,现又回出生地,且能证明在外地未登记户口的人员;
7、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早婚早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未申报过出生登记的人员;
8、对1995年底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无出生证、准生证等原始依据,未登记户口的人员;
9、对亲生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一方失踪、死亡,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无出生证、准生证等原始依据,随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生活而未登记户口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户口登记补登业务实行派出所、县(区)公安局二级审批。群众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后,由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确凿、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申请人要在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和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群众举报和异议的,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三)、所需材料
造成无户口和无人口信息的原因多种多样,应视具体情况而提供相关证明、证件,以此相互印证材料的真实性,同时说明具体原因:
1、个人申请;
2、村(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
3、由派出所制定的公示单及公示情况;
4、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
5、全户信息;
6、提供相关的原始依据和证明。
(四)、所需材料具体要求
1、派出所核实的户口档案与群众手持证件材料,均要附复印件(要注明已核原件及日期、户籍民警签字盖户口专用章)。
2、民警调查报告出具要求:
(1)要说明造成无户口信息的原因、时间、经网上核查是否有违法违纪、是否重户口以及对长期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要核查人口流动等情况。
(2)派出所民警必须面见本人,此情况要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同时,对无常表、户口页、身份证等人员还要注明其家庭成员情况。
(3)对18-55周岁的人员申请补录户口的,要进行重点核查,要查明其无户口原因以及户口迁移轨迹,并核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及省、市信息库,确认其有无违法犯罪行为。
(4)调查报告由两名调查民警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为确认申请人是否存在,上报材料中要附能体现本人近期情况的免冠照片,调查民警要签字确认,派出所盖章并注明照片拍摄日期。
六、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对办理地方城镇有效户口造成重复户口的
对因历史原因办理地方城镇有效户口重复登记造成重复户口的,经派出所核实本人情况,原则上可遵从本人意愿,以户口的真实性为依据,保留其中一个户口。
1、对户口信息中姓名、出生日期相符的,可由本人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户口进行删除。
2、对户口信息中姓名、出生日期不相符的,要尽量做好当事人工作,使其反映真实户口情况,派出所依据其提供材料(如结婚证、毕业证、医院分娩病历、退伍证等证明材料)和民警调查报告,保留其真实、可信的户口,删除偏差较大,明显与当事人身份不符的户口信息。但对于使用频率较高,有广泛社会认同度,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又不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保留其中一个户口。
3、对户口不在同一地,符合迁移政策条件,群众申请回迁户口的,可准其自愿保留的户口迁回另一户口删除地派出所。
4、在重复户口删除工作中,凡涉及当事人要求直接变更出生日期的一概不予受理;出生日期相同的,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继续使用被删除户口的身份证号码,并由户口保留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号码变更,但姓名不能变更;有群众要求留存被删除户口姓名的,可在户口保留地为其增添“曾用名”。
(二)对弄虚作假造成重复户口的
1、因个人原因,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伪造变造虚假材料骗领户口,或与有关户籍政策不符,在手续、材料不完整规范的情况下重复登记造成重复户口,经查证属实的,其虚假户口必须予以删除,有关证件必须收交,并按有关政策规范对当事人予以通知、处罚。
2、对符合落户政策条件,手续规范齐全的重复户口,如通过其它身份核实工作,发现相关证据,能佐证其为虚假户口的,应对虚假户口予以删除,并按有关政策规范对当事人予以通知、处罚。
(三)对申请补报往年出生、补录造成重复户口的
1、对因多次申报出生造成重复户口的,要将不符合落户政策条件或材料虚假的户口予以删除;对多个户口都符合政策条件,原始出生依据材料都真实有效,难以判定真假的,可征求监护人意愿,保留其中一个户口。
2、对已有户口而又以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了补报往年出生或补录户口造成重复户口的,经核查属实后,其后补的户口必须予以删除,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3、对2007年标准版人口管理系统建立过渡期间,因未及时落户,手持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证补录了户口,因迁出地派出所未做迁出而造成重复户口的,要删除迁出地派出所未迁出的户口。
(四)对复员、退伍、转业落户造成重复户口的
对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以另一身份落户,原籍户口未按规定注销造成重复户口的,应按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1、对两个户口主项信息一致的,应注销其原籍户口。
2、对2005年以后落户,户口信息与原籍户口信息不一致的,要将两个户口同时删除,凭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及原安置办左边落户通右边知书的复印件,重新办理落户登记。
3、对2005年以前落户,户口信息与原籍户口信息不一致的,在确认其无违法行为、不妨害他人和社会管理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保留其中一个户口。
(五)对无法核实重复户口真假的
对当事人户口已发生多次迁移,但手续都规范完整,且当事人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派出所又无法查实印证重复户口真假的,应在先行通知当事人重复户口删除政策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1、对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认证重复户口真实情况的,可依据户口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通知并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对当事人按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重复户口的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由本人出具相关材料来举证或申请,允许保留其中一个人户一致性较为真实的户口。
3、对其它已认定为重复户口,但找不到人的,以及失踪多年长期找不到人且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与当事人核实情况的,可凭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或情况说明,删除其中真实度较低的或按时间顺序后登记的户口,派出所要对已删除户口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备查,如当事人以后对此又提出户口恢复要求的,派出所应对其双重户口重新审查,并按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恢复其真实户口,删除另一虚假户口。
4、对予以保留的户口,不得变更户口主项信息。
(六)对死亡人员长期未销户口的
派出所通过身份核实和户口调查,发现当事人早已死亡且超过规定注销期限,长期未申请注销户口的人员,对其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证左边明信右边的;或其亲属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拒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证明,但公安机关已通过多方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已死亡的,派出所可对其家属下达《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告知书》,凭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在告知期过后,直接注销其户口,并按规定收回死亡人员的户口簿(页)及居民身份证;对单立户或单位集体户口中发现的,从未换发过二代居民身份证,又有群众或同事证实其死亡,且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此类情况,也可比照上述方法予以死亡户口注销,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档案材料。
所需材料:
1、在填写重复户口信息删除审核表时,“申请人情况”一栏应正楷填写保留的户口信息情况及身份证号。
2、派出所民警要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将两个重复户口信息的基本登记情况记载完整,并清楚载明重信息形成的原因及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由两名社区民警签字并加盖公章。
3、留存重复户口户籍证明,注明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与外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信息有身份重复情况的,要主动积极与对方取得联系,向对方出具《疑似重户口信息请求协查函》,以求得对当事人重户口删除问题的有效解决。不能以无法取得联系或对方公安机关不配合为由草草了事。
4、对当事人配合工作的,要附有当事人亲自撰写的申请或制式申请,简要注明重信息形成的原因,清楚表达当事人删除重复户口意愿,同时当事人对重复户口删除申请必须签字(按手印)确认。
5、对经派出所核实情况,事实证据清楚,但当事人拒不配合工作或找不到当事人的,由派出所负责填写重信息删除审批表格,该表格中要清楚载明判定真假户口的缘由、依据及处理结果,各级都要签署意见,并附“重复户口删除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其它要求不变。
6、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要认真仔细核对,留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相符,核原件日期,户籍民警签名加盖户口专用章。
7、凡上述删除、注销户口的,一律由删除、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收缴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其它材料一并存档。
注:对核实任务清单、摸底调查材料、注销户口手续、重户口删除手续、所有的查证、询问记录(包括笔录、电话通话记载、本人签字等)一定要细致完善的认真整理归档,长期保存,作为日后群众及有关部门核实查询,出具相关证明的重要依据。重户口被删除后,为方便群众证明有关情况,及时办理其它证件信息的更正,对群众有要求出具同一人户口证明的,重户口删除地派出所应依据相关材料及时予以证明。
七:居民户口簿办理时限
属于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属于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政策依据:财综[2012]97号、冀价行费函字(1999)第5号
收费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居民户口簿的免收工本费。对于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的,仍按原工本费价格16元收费。
九: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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